所謂「90天餵食毒性試驗」是測試試驗物質經 90天重覆餵食後對哺乳類動物可能產生之毒性影響,瞭解毒性變化之產生,同時測定無毒性顯示之劑量,給藥頻率為7天/週,並執行相關之臨床症狀觀察、體重與食物消耗量、肉眼病變解剖、病理檢驗、組織病理檢驗等。
食藥署自102年牛樟芝被媒體錯誤報導有食用安全性疑慮後,即蒐集現有牛樟芝研究及安全性之評估資料,委請外部專業機構進行評估。評估結果顯示,牛樟芝生產方式複雜,安全性試驗資料多為28天以下,難以自該等資料中取得牛樟芝長期食用之安全食用量。
政府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與權益,衛福部訂定公告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(105.07.11起施行):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,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的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、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,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,以確認該原料或產品之安全食用量。
業者未依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檢齊相關資料,於產品上市前向衛福部申請備查,可開罰3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;以未經備查的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,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,則可開罰6萬元以上、2億元以下罰鍰。
食藥署自102年牛樟芝被媒體錯誤報導有食用安全性疑慮後,即蒐集現有牛樟芝研究及安全性之評估資料,委請外部專業機構進行評估。評估結果顯示,牛樟芝生產方式複雜,安全性試驗資料多為28天以下,難以自該等資料中取得牛樟芝長期食用之安全食用量。
政府為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與權益,衛福部訂定公告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(105.07.11起施行):食品使用牛樟芝為原料時,食品業者應具備該原料的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、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,上市前送衛生福利部備查,以確認該原料或產品之安全食用量。
業者未依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檢齊相關資料,於產品上市前向衛福部申請備查,可開罰3萬元以上、300萬元以下罰鍰;以未經備查的牛樟芝原料製造食品,如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,則可開罰6萬元以上、2億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