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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2:依「牛樟芝食品管理及標示相關規定」,需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之牛樟芝原料範圍為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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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樟芝學堂
牛樟芝法規問答
本規定之「牛樟芝原料」係指牛樟芝菌種培養後,經或不經加工處理,添加於產品中,被消費者直接食用者,舉例如下:
1.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(子實體、菌絲體、前述兩者混合物等)直接供消費者食用者 → 應以該培養物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。
2.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經切片、乾燥、磨粉等處理後供消費者食用者 → 應以經處理後型式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。
3. 如為牛樟芝培養物經萃取後供消費者食用者,如水萃物、酒精萃取物等 → 則應以該萃取物進行90天餵食毒性試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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