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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9:坊間牛樟芝椴木栽培子實體使用之樹種多樣,所培養之牛樟芝子實體安全性不明,是否有相關規範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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牛樟芝學堂
牛樟芝法規問答
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99年度以造林樹種培育牛樟芝菌絲體及子實體誘導生成研究結果顯示,以香樟木(Cinnamomum camphora)培養之牛樟芝培養物,食用後有頭暈及上顎牙床、後頸部麻痹現象,故香樟木不得供為食品用牛樟芝培養段木或培養基成分。
以其他樹種進行培養之牛樟芝培養物,應檢具原料之詳細加工或製造過程、規格及90天餵食毒性試驗報告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備查,包括牛樟芝之培養方式,使用段木樹種、培養基組成等相關資料,經審核通過後,始准予備查。使用經備查之「牛樟芝原料」製成產品,則需依規定標示警語、使用部位及培養方式,如係以段木培養之牛樟芝子實體,應標示其使用樹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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